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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天价“存车费”引发诉讼

  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通大队扣押在停车场,车辆所有人履行义务后去提车,停车

  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通大队扣押在停车场,车辆所有人履行义务后去提车,停车场却因“存车费”而拒绝放车。为此,天津某运输公司将北京某吊运服务站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返还车辆。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该吊运服务站返还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

  2011年2月,天津某运输公司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扣押在北京某吊运服务站停车场内,该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后,天津某运输公司于2013年8月履行了判决。当其去提车时,北京某吊运服务站却要求付13万余元“存车费”,否则不予放车。故天津某运输公司以非法占有车辆为由将北京某吊运服务站诉至密云法院。庭审中,该吊运服务站辩称,其服务站是正规停车单位,收费标准也经过相关部门核准。虽车辆由交通大队扣押在停车场内的,但事实上其是对天津某运输公司的车辆进行了保管。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车辆所有人就应交纳停车费,否则,服务站不予返还车辆。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某运输公司履行了关于2011年交通事故的生效判决后,其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北京某吊运服务站返还车辆,服务站也应予以配合。对吊运服务站提出的要求运输公司缴纳停车费的意见,该案并不涉及,可另行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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